探析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项目部与设立项目部组织之间的
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承包施工设立建设工程项目部,安排或聘任项目经理,用以管理建设施工项目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普遍做法。司法实务诉讼案件中也普遍存在项目经理、项目部的身影闪现其中,影响着责任判定与承担。而实践中项目部、项目经理【本文以下所指项目部、项目经理特指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项目部、项目经理】也实际运行管理着相关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与安排,那么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建设工程领域中项目经理与项目部、项目经理与设立组织、项目部与设立组织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为建设项目利益实施的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超越权限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责任又由谁承担?对这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客观情形与现行生效法律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从法律法理角度抽茧剥丝,以期进行分析。笔者文章如有不当之处,欢迎联系指正!
一、项目部与设立组织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项目部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应由设立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中项目经理与项目部、项目部与设立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主要受我国《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范调整,而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项目经理、项目部并非法律术语。因而,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的法律含义并非由法律定义的。然,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俯仰皆是,是建设工程领域民事活动广泛深刻的参与者。
我国《民法典》将民事主体从法律层面上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显而易见,项目经理属于自然人,这一点非常清楚明确,无需探讨。而项目部当然不属于自然人,同样也不属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那项目部是否属于我国民法典定义的“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同时,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六条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规定的构成要件看,项目部也并非我国民法典定义的“非法人组织”。
实践中,由于设立项目部的组织通常为法人,那么法人设立的项目部是否属于“法人分支机构”呢?
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由企业法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而实践中,企业法人设立项目部既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项目部的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更无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故,项目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法人分支机构”。(如果项目部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援引直接的法律规定项目部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当然由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如此也就不存在本文相关探析。)
综上,项目部不是法律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并非法人分支机构。那项目部在法律上的“地位”究竟属于什么?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那我们从国家、行业规范上来探究一下项目部在法律上的“真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用“住建部”代指】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项目管理,在2017年5月4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第1536号),批准编号为GB/T50326-2017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以下用“2017项目管理规范国标”代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住建部作为主管建设工程领域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发布的行业规范国家标准,对建设工程领域具有普遍的规范约束性。“2017项目管理规范国标”代表着国家、行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理论上与实务上的通常认识,具有权威性。
2017项目管理规范国标在2术语一篇中2.0.3“组织”定义为“为实现其目标而具有职责、权限和关系等自身职能的个人或群体” 2.0.4“项目管理机构”定义为“根据组织授权,直接实施项目管理的单位。可以是项目管理公司、项目部、工程监理部等。”由此可知,项目管理机构的权限来源于组织“授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有关“代理”的详细规定,结合法理可知,民事法律上,授权的本质是委托代理。可见,项目部在法律上的本质是根据组织授权,对项目直接实施管理的“代理人”。国家、行业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权利来源于授权的通常认知,与法律上委托代理的本质认知相一致。
实践中,项目部是设立组织为完成自己建设项目或合同目的而设立,并在项目完成或合同目的实现及项目终结或合同终结后后予以撤销的组织“内设外派机构”。同时,项目部对外通常以设立组织的名义直接实施项目管理,是为设立组织的预期利益服务,利益最终也归设立组织享有。项目部作为设立组织的内设外派机构,其与设立组织的关系,表现形式上是内部机构与设立组织之间的关系;各种表现形式符合法律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之名义为被代理人之利益实施民事行为且利益归被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亦即在法律关系上,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法律本质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
正因项目部与设立组织而言是设立组织的内设外派机构,两者在法律上构成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之规定,项目部(内设外派机构、代理人)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民事行为(即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均应由被代理人即设立组织(派出组织、被代理人)承担。
二、项目经理与设立组织之间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法律关系?项目经理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应由设立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同工程项目部一样,也并非法律术语。同理,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7项目管理规范国标”中看看国家、行业标准对项目经理的定义。2017项目管理规范国标在2术语一篇2.0.9将项目经理定义为“组织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项目经理在法律上的本质也是代理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而法定代表人是组织经法定程序产生并经法定渠道公开公示直接代表该组织的自然人,因而法定代表人亦即在法律上代表该组织。
假设设立组织将项目工程整体转包(内部承包或者外部承包)给项目经理个人,是否会改变项目经理是设立组织代理人的法律本质?
由于项目经理系个人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公司将依法承包的建设工程不论是以内部承包还是外部承包的方式转包给个人,因违反我国《民法典》和《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公司与个人之间,不因违法转包这一无效民事行为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而不会改变项目经理是设立组织代理人的法律本质。
在具体个案中,设立组织作为设立项目部的单位,是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组织。设立组织为自身利益目的任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权限同样来源于设立组织授权,其管理施工项目的利益仍归设立组织。项目经理与设立组织之间的关系,符合民事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成立民事代理法律关系。依照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的负责人,其实施项目管理的民事行为,应由项目部承担民事责任。如前文所分析,项目部作为设立组织的内设外派机构和代理人,其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无法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设立组织(派出机构和被代理人)承担。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超越权限实施的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中,建设工程现场公示牌所公示的项目经理,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亦即为设立组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认可的项目经理。如业务相对方在不明知项目部经理无代理权的情形下,因施工项目与项目经理实施的业务行为,均有充分理由相信项目部有合格权限。换言之,项目经理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以项目部名义采取的民事行为,不论是否有代理权限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均构成表见代理,对设立组织有约束力,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均应由设立组织承担。
一般情况下,设立组织为工程项目部刻制印章的行为即表明,设立组织认可该印章是该组织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对与项目部发生业务往来的主体具有当然公信力,业务相对方可根据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主张其对外显示了具有合格权限的外观。如此种种,业务相对方在不明知项目部无代理权的情形下,与项目部实施的业务行为,均有充分理由相信项目部有合格权限。正因如此,项目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以项目部名义与业务相对人实施的业务行为不论项目部是否有代理权限或者超越代理权,均构成表见代理,对项目部的设立组织有约束力,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应由项目部设立组织承担。
简言之,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超越权限实施的民事行为,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对外表现特征足以使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时,均构成表见代理,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实施的相应民事行为均应由设立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有分析,透过对项目经理、项目部、设立组织两两之间抽丝剥茧的法律关系分析,可知,不论设立组织如何掩饰、变换外包装,均不会改变项目经理、项目部权限都来源于设立组织授权的实质,项目经理与项目部实施项目业务行为均为设立组织利益,且利益最终均归设立组织享有。项目经理、项目部(内设外派机构)作为被授权人与设立组织(派出机构)作为授权人之间代理和被代理的本质法律关系始终不变。设立组织作为授权人、被代理人在享受相应业务行为(代理行为)产生的利益同时,也应承担该行为形成的相应民事责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始终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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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
王卫郴律师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