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非职业病医疗期相关问题

2024-04-08 17:24 王卫郴

非工伤非职业病

医疗期相关问题


一、医疗期是啥?

依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仍有效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由此可知,医疗期首先不是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期,其次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多长?






(一)一般医疗期多长?——3个月到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表格展示:

总工作年限(单位:年)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单位:年)

医疗期

不满10

不满5

3个月

满5

6个月

满10

不满5

6个月

满5不满10

9个月


满10 不满15

12个月

满15不满20

18个月

满20

24个月


(二)特殊医疗期多长?——可超过24个月

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23日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可知,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如24个月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期可超过24个月,但具体多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

(三)我省特殊医疗期多长?——并无具体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42号)二、行政执法依据——部委规章——4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可知湖南省并未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




三、医疗期咋算?——规定期限内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四、医疗期待遇怎样?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打8折






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并实施且现行有效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21号)第十二条、《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06)》(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六条的规定,最低工资应为扣除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五、医疗期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规定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按合同期限走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的情形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二)规定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限到期——自动续期到医疗期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原劳动部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相关规定可知,如医疗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六、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到期咋办?

——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1996年10月8日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三、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七、医疗期的社保如何处理?

——继续缴纳社保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单位即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故,在规定医疗期内公司依法应为员工缴纳社保。而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是扣除社保费用后的工资标准【即通常说所的“到手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数额。


八、实践中存在的不合法做法


实践中很多单位会按照员工请病假暂停计发工资,或者扣除病假工资予以发放工资,或者选择在医疗期内暂停缴纳该员工社保,同时停缴社保后发放的工资标准也是最低标准,也不排除有些单位医疗期不仅停缴社保同时也不发放工资(因为很多员工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同时领导也赌员工不清楚维权渠道故不会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那儿要求补发公司和补缴社保;或者是不会为这事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医疗期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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