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限期注册资本实缴制对公司股东责任的影响及应对探析

2024-07-01 17:04 王卫郴

   《中华人民给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用“新公司法”代指】已于2023年12月29日颁布,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此次公司法修订,对《中华人民给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用“旧公司法”代指】进行了重大修改,生效实施后将对公司主体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通过对比新旧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不同规定,旨在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规则及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的变化进行探究,以其为常年法律顾问作出适当指引。

一、新旧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对比分析

类型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旧公司法

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特别规定

解析

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章程规定的期限认缴变更为法定限期(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足额认缴。且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有限公司也明确要求认缴期限调整至公司法规定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基于实际操作需要,很多公司已设立存续超过5年,不排除国务院行政法规会要求自公司法实施后5年内足额认缴注册资本】

类型二:股份公司(不含募集设立)

股份公司

旧公司法

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特别规定

解析

注册资本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十七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第九十八条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总和以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变更为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有限公司也明确要求认缴期限调整至公司法规定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基于实际操作需要,很多公司已设立存续超过5年,不排除国务院行政法规会要求自公司法实施后5年内足额认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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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法变化下的公司注册资本重大影响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变为有限公司设立后5年内实缴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实缴。同时,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前设立公司的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此两项重大变化,深刻影响了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前通过认缴设立的公司经营主体。使得公司股东面临重大资金选择,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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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公司法实施后出资责任和出资不实下的法律责任

1、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新公司法42条)

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股份公司实缴制(新公司法98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3、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新公司法50条)

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丧失对应股权(新公司法52条)

有限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基于该股东不得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形式的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54条)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6、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的补充或连带责任(新公司法88条)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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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法实施下未注册资本未实缴公司的应对途径

(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实现注册资本实缴

1、通过股东自有资金将认缴的出资实缴到位。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将注册资本转入公司账户(最好转公司基本户,且转账时备注“XX股东出资”),实现注册资本实缴。

2、如股东通过公司分红转为注册资本,则应当注意只能通过股东分红后的收益,再从股东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最好转公司基本户,且转账时备注“XX股东出资”),实现注册资本实缴。

3、通过转让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通过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持股方式实现注册资本实缴。

实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后提供相关凭据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变更登记。(旧公司法179条,新公司法34条)

(二)选择减资少注册资本数额完成实缴

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减少注册资本,亦即通俗所说的“减资”方式实现注册资本实缴。如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实现实缴,依据旧公司法与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时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旧公司法142条,新公司法162条)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旧公司法177条)

第二步,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议题【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旧公司法41条、102条,新公司法64条、115条)

第三步,召开股东会会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后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新公司法224条)];【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会会议组织程序有差异(旧公司法43条、新公司法66条)】股东会会议程序如下:

(1)有限公司

1.1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

1.1.1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旧公司法37条、新公司法59条)

1.1.2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1.2.1提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旧公司法39条,新公司法62条)

1.1.2.2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旧公司法40条,新公司法63条)

1.2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

1.2.1提议——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旧公司法39条,新公司法62条)

1.2.2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50%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旧公司法40条,新公司法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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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公司

2.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2.1.1提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旧公司法100条,新公司法113条)

2.1.2召集和主持

2.1.2.1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旧公司法101条)

2.1.2.2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新公司法114条)

第四步,修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减少注册资本后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新公司法224条)

第五步,减资工商变更登记和章程备案登记;(旧公司法179条,新公司法34条)

第六步,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旧公司法177条)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公司法224条)。

第七步,做好减资后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预案。(旧公司法177条,新公司法224条)

(三)通过弥补亏损完成减少注册资本实现注册资本实缴

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2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亦即使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甚至是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该种缘由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也要遵循减少注册资本应经过股东会会议决议的相关程序性法律规定,以及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但可以不用通知债权人。(新公司法214条、225条)

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新公司法的一大创举,对此,新公司法对其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启用该条件后应受法定后果规制:

1、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2、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新公司法225条)

新公司法的颁布与生效实施,对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及或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不论现在是否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名律师都不得不认真学习研究,尽快熟悉掌握新公司法的法律规定,深刻理解新公司法破旧立新规定下对既有公司顶层权利运作与重建及公司股东责任产生的重大影响,及新公司股权结构和权利架构所带来的规范指引作用,同时也必然会对所有公司股东在经营管理公司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上终将产生重大深远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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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

王卫郴律师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