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且看也能且行之一

2025-09-16 15:42

执行且看也能且行之一

谁说农民工工资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不可执行



办理过执行案件的律师都有一个普遍认知,甚至是条件反射似的认知——农民工工资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统称农民工账户】不可执行。很多时候向执行法官询问能否执行农民工账户时,听到最多的一句回复就是——没办法!眼睁睁看着被执行人的钱躺在农民工账户上无可奈何,只能望钱兴叹!以至于很多被执行人(多数为建设公司)都想法设防将款项安放在农民工账户上用以“合法规避执行”,但你又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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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不得不从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工资保护说起,农民工作为我国最大的务工群体,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党中央国务院力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决心是巨大且不容动摇的!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付出辛勤劳动后的工资报酬最终能真正落入农民工口袋,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抱着猛药去疴的决心,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以求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于2019年以法律的形式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以下用“条例”代指】,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基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的有关工作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以下用“通知”代指】,通知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虽条例和通知都规定了查封、冻结、扣划农民工账户的例外情形为法律另有规定,但很不幸的是当下没有法律对此“另有规定”。

基于条例和通知的明确规定,法院执行时只要遇到农民工账户,不论是线上发起冻结指令还是线下到银行网点进行冻结划扣操作,银行均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明确予以拒绝执行相应指令。久而久之,农民工账户不可执行,不仅成了执行法官心中的铁律,也成为了执行代理人无法逾越的高山,横亘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的面前难以撼动,望之兴叹而又无可奈何!以至于即便看到被执行人有众多款项在各个农民工账户躺着,代理律师和执行法官也无可奈何,眼睁睁看着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而成为法律白条!正是由于农民工账户不可被查封、冻结、扣划的“安全性”,众多建设公司想法设防将自己的款项装入一个个农民工账户上,以“完美规避”被执行。从而损害了众多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大量法院判决成为法律白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难道农民工账户就真的是老虎屁股看的,摸不得?显然不是!笔者通过剖析自己成功代理的一起执行扣划农民工账户成功案例,来分析下如何在特定因素条件下,成功执行扣划农民工账户。以期能给在执行路上的同行者提供借鉴,以最大可能维护好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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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执行农民工账户的特定因素有哪些?笔者将其高度概括为:两函两同一变量。具体分解如下

两函——必须沟通好执行法院和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均愿意出函。先是法院同意向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去“工作联系函”征询监管单位是否同意扣划农民工账户的意见,之后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必须“回函”同意执行法院扣划。总之,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同意扣划的回函,这是成功实施扣划最为关键的材料。

两同——申请执行人欠款与农民工账户必须是同一个工程项目。这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本项目”,这是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也是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向执行法院出具“回函”实质审核的第一个要件。

一变量——笔者申请执行的款项是“劳务款”,法院在向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去“工作联系函”时亦注明是劳务款【最好表述为“劳务工资”】。法院将笔者申请执行的款项全部向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去“工作联系函”征求监管单位意见,监管单位在审核后,将其中虽表述为“劳务工资”中的执行费、鉴定费和诉讼费予以剔除,仅同意扣划“劳务款”部分。可见,款项性质是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向法院出具“回函”实质审核的第二个要件。

但在线下实施扣划行为时,笔者明显注意到,银行扣划工作人员在实施扣划时,并不会区分执行款项是劳务款还是材料款、设备科、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只关心监管单位是否同意“扣划”。因此,笔者认为不论是劳务款(劳务工资)、材料款、设备科、工程款等等,理论上只要监管单位同意扣划,银行都会实施线下扣划行为。关键是除劳务款(劳务工资)之外的其他款项,是否能取得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出具给法院的“回函”明确同意扣划才是最为关键的!因而,笔者将执行款项性质视为是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决定的“变量”。

通过分析高度归纳的“两函两同一变量”可以知晓,律师要实现执行农民工账户,为此不得不作出巨大的沟通协调工作,但即便如此,只要稍有一丁点差错,也都会毫无结果。因此,执行农民工账户依然是极具挑战性同时又充满不确定性的工作。

为便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攻克农民工账户这一难点痛点,笔者将操作步骤归纳如下,希望能对律师代理执行有所帮助。

第一步,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令,查询执行款项同一项目的农民工账户,用以查实农民工账户是否有资金及具体开户行信息。

第二步,向农民工账户开户行询问了解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

第三步,与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核实是否是银行记载的农民工账户的真实监管单位。

第四步,与执行法官沟通向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去“工作联系函”明确询问监管单位是否同意扣划监管账户资金,并要求书面回复书面意见。

第五步,尽最大努力沟通协调争取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同意扣划的书面回复意见复函执行法院。

最后一步,带上农民工账户监管单位同意扣划的书面复函及其他执行所需材料到农民工账户开户网点进行线下扣划。

归纳起来律师唯有多跑多沟通用真诚与努力方能出现希望与奇迹!

在当下经济大环境越来越严峻的当下,律师代理案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代理,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风险代理模式下,面对建设公司将款项安放在农民工账户上高枕无忧的规避执行的丝滑操作,代理律师如不能攻克农民工账户,将面临着付出巨大努力但最终颗粒无收的结局。为此,攻克农民工账户成为了律师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也许唯有依法依规的攻克农民工账户,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使法院判决不沦落为法律白条!面对建设公司非农民工账户一毛不剩,而农民工账户上躺着众多资金,甚至巨额资金的残酷现实,尽量保留住司法最后的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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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

王卫郴律师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