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立体视角之员工篇3 单位用工一律要缴纳社保?——浅析八种特殊用工下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风险防范

2025-12-25 17:23
社会保险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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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劳动者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那是不是只要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一问题不仅非法律人士关心,同时也成为很多法律人士的困惑,鉴于此,本文从现行生效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政策规定出发,与大家共同探讨哪些用工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该怎样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以期为遇到此事的人员提供些许指引。

一、退休返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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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并非简单地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而是指已经在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此退休人员并非仅依据年龄线进行认定,而是根据其享有的权利状态进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知,已经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聘用其的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那是否应当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现实中社保账户像个人公民身份号码一样具有唯一性,亦即一个人仅有一个社保账户,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能在另设立一个社保账户,因此即便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但因不能再另设立社保账户,故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作为劳动者除不能享有除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外,其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比如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权利与其他劳动者无异。

结论:聘用单位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关键风险点提示:

退休返聘人员虽无需缴纳社保,但退休返聘人员通常年龄较大,为防范聘用过程中遭受的工伤伤害,湖南地区对于符合年龄条件的退休返聘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以降低用工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1.要求提供社保证明、退休证或领取养老金的凭据。

2.单独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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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全日制用工之外重要补充用工形式,也是灵活就业的主要用工形式。既然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也是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是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那么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建立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有明显不同,比如该法第十七条(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亦即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人员,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未明确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人员享有要求单位缴纳社保的权利,亦即缴纳社保(不含工伤保险)也非用人单位给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强制法定义务。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一至四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的规定,仅单独指出“工伤保险的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这一点可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并不包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是最好的印证。但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结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关键风险点提示: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对工作时长有明确限制,即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如超过用工时间限制则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1.订立书面协议,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各方权利义务。

2.严格非全日制用工时长规定,即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3.发放报酬时注明“非全日制工作报酬”。


三、全日制学生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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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可知,全日制学生勤工助学(不论校内外)均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无需缴纳社保。但全日制勤工助学岗位提供单位,应当严格遵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的相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论: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单位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关键风险点提示:年满16周岁在寒暑假的非业余时间从事工作的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用工条件的则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1.审查全日制入学凭证(学生证)和学信网证明信息。

2.寒暑假招用年满16周岁的在校全日制学生时,购买雇主责任险以降低用工法律风险。

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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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虽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在用人单位,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标,本质上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实习各方(学校、学生、实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规定的各方职责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而在湖南地区依据《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规定的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

结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关键风险点提示:年满16周岁在寒暑假的非业余时间从事工作的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用工条件的则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勤工助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1.与校方、学生订立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在湖南地区为学生缴纳工伤保险。
五、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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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与用人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不负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结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关键风险点提示:若兼职人员接受企业考勤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需补缴社保。

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1.订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同时对兼职人员不以企业考勤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报酬发放时备注“劳务款”。
六、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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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要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同非全日制用工一样都是补充用工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法律规定,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八条(四)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故,非特殊情形下(比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的代为缴纳义务)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务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规定可知,劳务派遣劳动者遭受工伤时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但用工单位没有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害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关键风险点提示:避免应跨地州市劳务派遣用工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地无分支机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而用工单位未能代为缴纳社保致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1.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避免跨地州市进行劳务派遣用工。


七、停薪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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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3、企业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和劳动关系‘挂靠’手续。原停薪留职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挂靠的职工在挂靠期间,由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规定可知,停工留薪期最长2年,其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劳动岗位,停工留薪期内的社会保险由办理停薪留职的单位缴纳。但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如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结论:停薪留职期内用工单位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停薪留职期外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关键风险点提示:停薪留职期最长2年,停薪留职期外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1.要求提供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或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密切关注停工留薪期限。
八、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协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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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同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企业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其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长时间为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职工名单和标准逐月抄送当地民政部门。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3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自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可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在协保期限内的社保由国家缴纳,如最长协保期后在就业的由新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结论:协保期内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协保期外需缴纳社会保险。

关键风险点提示:协保人员的协保期最长3年

风险防范操作建议:

1.要求提供保留社会保险协议的原件或单位证明原件。

2.密切关注协保期限。

非特殊情形下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论以何种形式方式规避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掌握前述提及的8种特殊情形用工下的社保缴纳义务主体,对于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有重要帮助。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面临这8种特殊情形时,应当做好相应法律风险防范,用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好委托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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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

王卫郴律师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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