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五种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
(4)转包订立的合同;
(5)再分包订立的合同。
2.法定两种附条件无效情形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虽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等级许可,但在起诉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等级许可之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有效。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法律规定由来
我国1998年实施的《建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法律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权限的具体办法授予国务院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令第二百七十九号】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规范建设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因而,2001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令第87号】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资质实施系统规范化管理。同年又颁布了《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三个序列详尽细致地划分了12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0类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13类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二)建设工程领域资质的变迁对比
建设工程领域资质的变迁主要来源于住建部(原建设部)先后颁布的7个规范性文件。具体详见下图:
建设工程领域资质的变迁对比 | |||||
序号 | 实施日期 | 发文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2001年7月1日 | 原建设部 | 【建设部令第87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 |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资质实施系统规范化管理。 |
2 | 2001年7月1日 | 原建设部 | 【建建[2001]82号】 |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详尽细致地划分了12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0类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13类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
3 | 2007年3月13日 | 原建设部 | 【建市[2007]72号】 |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 对原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他仍按原标准执行。 |
4 | 2015年1月1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市〔2014〕159号】 |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 颁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废止了原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并取消了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和爆破拆除8个专业承包资质,其他依然保留。 |
5 | 2015年3月1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市[2015]20号】 |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对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
6 | 2015年4月3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办质函[2015]269号】 | 《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 | 明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及爆破与拆除工程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 |
7 | 2015年3月1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据此之后,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施工时,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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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
王卫郴律师
2024年11月